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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修订)
2015-09-11 10:37   审核人:
内职院〔2015〕108号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学生,中职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系(部、院)认定和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监审处、学生处、院团委、计财处负责人、各系(部、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预算,讨论决定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
   院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及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办主任、年级政治辅导员、专职辅导员、非参评学生代表(随机抽选5人以上)为成员的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资助工作的具体审核。每次组织本系(部、院)资助工作前,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在全系(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非参评学生代表(随机抽取)为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评议及资料报送。
   非参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5%,并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每次开展相关资助工作前,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内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其家庭其它经济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内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20%内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内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100%内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内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在校外租房或高消费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部、院)按照以上基本条件,结合各系(部、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系(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详细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进行。院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完成各项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向所在系(部、院)提交盖有鲜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部、院)组织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 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并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之后,报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系(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日。在公示期间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对提交了申请但没有通过认定的学生,各系(部、院)要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部、院)将评选出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诚信承诺书》(附件3)和《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内容》(附件4)由所在系(部、院)存档,并将数据信息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学生数据信息,公示7日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系(部、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资助优先考虑政策。各系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生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建立贫困生资助档案,做好已受资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贫困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诚信承诺书》
   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内容》
   (附件见下载中心)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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