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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
2014-11-06 15:46   审核人:

川教函〔2013606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为更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我厅决定每年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的工作,以后不再每年下发评选通知,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学校自定)的基础上产生。

   三、评选比例

    各普通高等学校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遴选,毕业研究生总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可推选一人参评。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组织工作。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评优工作的领导。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基本素质教育。

   (三)严格掌握评优标准。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校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宁缺勿滥。省优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导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切实做好省优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各校对评选推荐出的省优毕业生候选人名单须在校内进行公示七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合格的,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确定省优毕业生名单。对学校上报的省优毕业生推荐材料,由省教育厅按评优标准进行审查,确定省优毕业生名单。

   五、省优毕业生的待遇

    对省教育厅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省优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各校还可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表彰和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评优工作作为对高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把评优过程作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的过程,以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七、评优时间安排

    评选省优毕业生的工作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十一月底前结束,请各高校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研究生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名单表》一份(附件3),××大学关于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   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附件5),于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前行文一并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名单表》附件3(须用Excel制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登记表》附件4按上述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scgxjy@163.com)。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的省优毕业生,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优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省优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鉴于评选省优毕业生的工作是一项每年都要进行的常规工作,已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省教育厅每年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届时按此通知要求按时上报省优毕业生推荐材料,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川教〔2008〕40号、川教〔2010〕162号文失效。

    联系电话:028-86115855、86112616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9月3日

备注:附件已发送至各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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