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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04-29 14:39   审核人: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及以上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区)政府共同设立,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我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资金中,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及时下达并拨付。

三、中等职业学校按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每年9月底前,各中职学校要将本学年经费提取,缴入市、县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分校立帐,各学校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据实列支。

四、市、县(区)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市、县(区)计财科(股)是同级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本区域内各中职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对象的审核及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职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配套资金安排,以及专户管理、资金拔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校点多(或分校)的学校(含民办中职班点学籍挂靠在公、民办职业学校的全日制中职生),以主校(经正式审批,并在省备案)名义依照学校隶属关系进行中职贫困生申报资助。电大中的全日制成人中专、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的全日制成人中专,以学生所在地学校进行申报资助。技工校类学校,无论学籍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六、根据目前中职学生入学时间及学籍时段划分与财政年度预算等客观实际,按照中职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规定,在实行国家统一电子注册之前(统一电子注册之后,则按国家电子注册规定认定),凡春季招生注册学生,2006年春招的认定为二年级学生,从2007年9月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享受期限至2008年1月;2007年春招的认定为一年级学生,从2007年9月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享受期限至2009年1月,2007年9月15日后至2007年11月15日前入学注册的中职学生,从入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到该年级享受国家助学金截止时,同时截止不再延长享受月份;2007年11月15日以后入学注册的中职学生,则视为2008年春招学生,与2008年春招学生同时享受,同时截止,以后各年均比照上述原则进行认定。春招生、秋招生的学籍认定,毕业证书的发放时间,在省教厅没有变动之前,仍按现行模式发放。五年制高职的一、二年级,未升学高中毕业后一年制中职生,高中分流插入一、二年级就读的中职生,符合享受条件者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生,因流失或其它任何原因中断在校学习者,均从中断学习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中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学生以户籍为准,学校核实原件,保存复印件存档备查。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低保家庭学生,以家庭低保证为准,其它类型困难学生,以居委会出据证明,街道办事处验印为准,学校核实低保原件,保存复印件及街道出据的困难家庭证明存档备查。学校造具花名册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逐校核实、核准。

八、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银行卡的办理工作,全市统一在农业银行办理,市直及以上中职学校在市农行办理,县(区)属学校在县(区)农业银行办理。学校凭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审批的受助学生花名册统一到当地农行营业部办理,办理中均不交办卡费。个别无网点学校,学校可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代发助学金。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教育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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