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学生干部培养:考核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与工作能力,使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发挥好骨干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干部是指校团委、校学生会委员及各部正副部长,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委员及各部正副部长,各班团支委、班委干部。
二、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思想素质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和学校纪律,有强烈的正义感,敢于同不良习气作斗争,模范作用好。
2、学习成绩好。学习认真努力,热爱所学专业,考试考查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3、工作能力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进取心,责任感强,作风踏实,热心服务同学,勇于承担工作任务,积极肯干。
三、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职
1、班委干部经辅导员提名,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团支委干部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支委会根据多数团员意见确定侯选人,征求辅导员意见后,提交团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班委、团支委干部在每年初选举产生后,报系团总支批准同意,送校团委存档、备案,每届任期一年。因故调整学生干部必须及时报团总支和团委。
2、系团总支委员由上届团总支委员会组织团支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所在系党支部、校团委同意后,召开团员(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系学生会由上届学生会在各班民主推荐、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学生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系党支部、校学生工作部、团委同意后,召开学生(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选举产生的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委员),需报系党支部、校团委(院学生工作部)审批、存档,每届任期一年。
3、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委员按学校团组织、学生会选举规则进行。
4、校团委、校学生会、系团总支、系学生会正副部长分别在校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委员中产生。确因工作需要,需招聘正副部长者,需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学生会批准同意。
5、校团委、校学生会(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各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经团委(系团总支)、学生会(系学生会)同意后,可以面向全校(本系)同学招聘干事。招聘干事试用合格后,由所在部报团委、学生会(系党总支)批准、存档。
6、原则上每个学生干部兼职不得超过2 项。
四、学生干部的培训与考核
1、学生干部的培训:每学期开学前、期中均由团委组织学生干部进行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以“以会代训”等方式对本系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
2、学生干部的考核:
(1)民主评议与述职:每学期由干部所在的组织,举行一次学生干部民主评议会,听取干部的述职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视缺点与不足。
(2)干部工作总结:每年下期期末,学生干部要写出书面总结,填写干部考核表,报辅导员、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审核存档。
(3)校学生会办公室对学生干部遵纪守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记载,并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告校团委。
五、学生干部的奖惩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励
(1)工作积极,成绩出色,模范带头作用好,受到师生肯定与好评者。
(2)在校内外活动中,因其出色工作而为学校赢得较大荣誉者。
(3)符合学校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者,不得评为学生干部方面的先进。
(1)要求出席、勃口的各种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2)不及时传达(张贴)应当让同学知道的会议、通知、决定等内容的。
(3)未经同意擅自公布(张贴、书写)不应当让同学知道的会议、通知、启事或海报。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晚自习开会或举办活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干部职务
(1)对学校通知、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检查落实,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一定后果者。
(2)有酗酒、赌博、打架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3)对知晓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纪事件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不良后果者。
(4)利用职权包庇违纪同学,隐瞒事实真相,或对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
(5)一学期内被通报批评3 次及3 次以上者。
(6)学期成绩有补考或重修科目者。
(7)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干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