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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7-11-28 09:2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践行学院校训“厚德、精业、行健、致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修业年限、课程和学分,课程考试和成绩记载,课程重修、补修与免修,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方面,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期限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述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办、党政办、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监审处、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学生申述办法详见《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处理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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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处)、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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