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使学生晚自习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地点:各系根据教务处分配的教室中晚自习时间未安排上课的教室和学生宿舍。
1、凡是当天晚上未安排上课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的同学,须准时到各系指定教室参加自习(教室不足时可安排部分大专班学生在宿舍自习)。因病因事无法参加晚自习者须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并将有效请假条交班委以备检查,无效假条视为旷课。
2、晚自习期间保持安静,任何人不准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3、自习时间不准在教室接、打手机,不得发手机短信,不得吃东西等,以保证高质量的学习。
4、院系团组织、学生会各部门(含各社团)不得在晚自习时间召开会议,如特殊情况需召开,必须报学生处或各系党总支批准。
5、辅导员经过系党总支批准,在不影响其他班级自习的情况下,可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类活动。
6、各班须指定本班的晚自习负责人,如实登记好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公假和旷课情况,于晚自习开始五分钟内在黑板上公示班级名与晚自习应到、实到、缺席人数和病假、事假、公假、旷课、到阅览室学习的学生姓名。
学院学生会纪检部会同各系纪检部共同负责教室中晚自习考核工作。晚自习考核以系为单位设置基础分,每系每次晚自习基础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考核标准如下:
1、旷课扣2分/人;迟到、早退扣0.5分/人;病假、事假、公假不扣分。
2、穿拖鞋进入教室扣1分/人(因脚受伤者不扣分)。
3、在教室和教室外走廊接、打手机,发手机短信,听音乐扣0.5分/人。
6、在教室打毛衣、绣十字绣、编红线、玩游戏扣0.5分/人。
7、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扣0.5分/人;吵架扣2分/人;打架扣4分/人。
按周考核得分评出周名次;各月按本月每周考核得分之和评出月名次;年度考核按本年各月考核得分之和评出年度名次。